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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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韶关市凌华物资有限公司 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韶关市凌华物资有限公司、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林晓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2-08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