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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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6963元(已扣除保险公司预付款10000元); (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汇款至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户名: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610501021000090231001144;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行号:319377200062) 二、被告***垫付款40000元,原告***在上述保险公司赔偿款中直接予以返还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0元,原告***负担316元,被告***负担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