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
天津安盛保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内赔付原告***豫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维修费74098元(此款可按本判决所附账户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负担826元(此款可按本判决所附账户给付)。评估费3,7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已负担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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