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44740.8元、违约金108555.6元、装修补偿金88713.9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108555.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144740.8元为基数,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106元,由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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