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潮州市能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23131.42元、2017年1月1日前滞纳金2044.58元以及应计利息(计至2019年2月28日止利息26503.27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23131.42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提供担保的北京现代牌BH7141MY汽车(车牌号码为粤U×××××)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2元,由***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9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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