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浦禾食品有限公司 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无锡浦禾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21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21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在第一项判决义务中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履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64元(无锡浦禾食品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泰兴市绿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浦禾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