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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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 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交强险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5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