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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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鸿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吉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2000元、伤残赔偿金67638元(33819元/年*2年)、误工费7200元(120元/天*60天)、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6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30元/天*77天)、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95648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已垫付的3000元应予品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