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华玉食品有限公司 南通荣生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南通荣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玉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90849.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南通荣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玉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