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华玉食品有限公司
南通荣生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南通荣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玉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90849.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南通荣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玉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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