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负责人蔡某。被执行人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汪某、吴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对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13,770万元、利息6,244,200.62元、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执行费212,098元。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汪某银行账户扣划81,713.24元,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某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查看,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上述情况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 审判员  甄哲审判员  李凯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艳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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