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1686.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被告直接汇入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帐号:00×××32)转原告收讫。

四、原告***获得赔偿款时应返还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等人民币151419.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5元,由原告***负担1664元,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671元。重新伤残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直接汇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代收费帐号(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本级诉讼费;开户银行:汕尾市农行营业部;帐号:44×××23)。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