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方兴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夏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视塔支行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21)陕0112财保7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21)陕0112财保7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华夏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宜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安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夏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4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夏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视塔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850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视塔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8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白剑审判员魏钰审判员陈元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赵翔宇书记员悦铭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