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新0109民督30号

申请人:新疆奇骏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新疆奇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疆奇骏科技有限公司称,2020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以下称“青海银行”)通过线上服务平台“360借条”(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运营的线上借款平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GR172015434965278730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其他消费款,借款利率为7.2%/年。2020年3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线上借款平台与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公司”)在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GR172015434965278777的《个人委托担保合同》。被申请人委托三六零公司为前述贷款提供担保并提供相应咨询服务。上述合同约定,如三六零公司为被申请人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有权足额向被申请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三六零公司已担保代偿款项、违约金以及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如追偿权发生转让,则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追偿权最终受让人所在地所属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签订后,青海银行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6000元。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三六零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代被申请人向青海银行偿还本金6000元、代偿利息73.20元,合计代偿金额6073.20元。2020年12月15日,三六零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追偿权转让协议》,三六零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合法获得了三六零公司的上述追偿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新疆奇骏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6000元、代偿利息73.20元,合计代偿金额6073.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奇骏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6000元、代偿利息73.20元,合计代偿金额6073.20元。

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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