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华(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汽车运输代理公司
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
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顾村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宝轻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顾村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289,087元;

二、原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85元(原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负担6,562元,被告上海顾村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大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3元;评估费6,322元,由原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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