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港天然气有限公司
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中石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济南城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济南城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鲁港天然气有限公司济乐高速崔寨西互通立交处天然气管道损坏的抢险工程费、工程服务费(包括工程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用)3942658.32元;

二、限济南城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鲁港天然气有限公司济乐高速崔寨西互通立交处天然气管道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管输费损失、燃气放空损失、应急抢险监护费、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费)1744452.7元;

三、驳回山东鲁港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92元,由山东鲁港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济南城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1500元,均由济南城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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