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972民初13140号 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元美东路3号丰泰大厦803-2、804、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EBUT8N。 负责人:曹智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炼,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缺席。本案因公告扣除审限6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10000元给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尚策 人民陪审员陈玉梅 人民陪审员麦灿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焕恩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