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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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21900元给原告***;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4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上述义务时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