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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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0845.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674.86元。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合计3797元,由原告***承担8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承担2886元,被告***承担9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当负担的前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