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绵竹丰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第4409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10000元给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