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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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的已付款利息29929元和违约金8979元,共计3890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2.5元,由***负担445.5元,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尹洁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莹 |
裁判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