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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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虞清商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尚华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尚华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5万元、截止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等40.64万元(2018年4月21日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支付律师费1万元,合计1426.6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尚华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潍坊虞清商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奎文区玉清东街17100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潍坊虞清商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尚华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38元,减半收取536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669元,由被告潍坊尚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或由被告***、***、潍坊虞清商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