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优惠折扣3036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37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71.8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退还给原告;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371.8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