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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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本起火灾向盐城市隆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付的保险费1799510元中,由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449877.5元,由江苏富莱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59902元,由***返还629828.5元。上述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4200元,由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50元,由江苏富莱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由***负担7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5元,由江苏富莱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45元,由***负担9374元,由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