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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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理赔款2360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608.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费用465.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