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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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借款本金83078.92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83078.9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和违约金,但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后所得的总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8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