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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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1月26日(扣减45天)已付款利息22362.04元、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11月26日(扣减45天)逾期交房违约金2557.72元,合计24919.7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元,由***承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