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72186.58元、计至2019年4月9日的利息11499.83元、罚息4616.80元、复利759.35元及以本金172186.58元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1%计付罚息及以未支付的利息11499.83元按年利率21%计付复利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828.02元,财产保全费1402元,合共5230.0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