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34857.98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9年10月14日,利息2252.74元,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逾期罚息利率按调整后的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5113元;

四、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二道街7号3栋1单元2层2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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