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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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昊洋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隆翔永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277413.50元; 二、被告沈阳昊洋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隆翔永源商贸有限公司清理人工费4410元; 三、被告沈阳昊洋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隆翔永源商贸有限公司运费661.50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隆翔永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沈阳昊洋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