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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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沈阳华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75994.2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41117.88元(截至2019年12月22日,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对被告***提供质押的存单(编号:08629319,71×××41641)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沈阳华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华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沈阳华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