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诉讼费负担。

二、变更(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何子龙因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5345.79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叶贻成、深圳市千明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应扣除上诉人垫付款10000元和被上诉人叶贻成垫付的医疗费32600元,实付人民币62745.79元给被上诉人何子龙。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612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何子龙负担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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