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联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世豪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4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

委托代理人:罗强,该公司职员。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2010年6月1日与深圳市世豪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世豪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将其所有的粤B×××××号车挂靠世豪公司经营,***享有该车的营运收益并承担营运成本;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担;挂靠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2011年5月19日,世豪公司将粤B×××××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9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保险合同载明世豪公司系被保险人。2012年1月5日,原告雇请的司机郑由青驾驶粤B×××××车行驶至海丰国道324748km+450m处与第三人毛洋驾驶的粤B×××××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将粤B×××××车拖至深圳市海格精工汽车修配厂修理,支付拖吊费8000元。原告委托深圳市华联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车辆损失鉴定,价格为72035元。原告支付该车修理费72035元,评估费3602元。同时原告支付粤B×××××号车的修理费2600元,拖车费18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粤B×××××号车修理费72035元,评估费3602元,拖吊费8000元;粤B×××××号车修理费2600元,拖车费1800元;共计8803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78000元,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盐田支行,账号:95×××81)

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801元,减半收取计900.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海英

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

人民陪审员 :谢悦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银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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