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于上列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并在给付范围内相应地消灭被告***与原告之间以及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与之间的工程款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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