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迎宾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991民初383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8936861XK,住***。

负责人:姜海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周小鸿,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356.87元、利息0元、罚息0元,合计106356.87元(暂算至2020年12月1日),以及自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2、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律师代理费16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本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差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截至2020年12月1日借款本金106356.87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之前付清截至2020年12月18日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在内的逾期款项,并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再次逾期。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有权对与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宣布提前到期,可就被告***、***全部未还款项(按实核减已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前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直接汇入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账户(户名: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迎宾支行,账号:32×××72)。

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盐城市新都东路涌鑫经贸中心1幢2202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计121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星如

书记员  徐 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