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双辽市双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扬州市光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
南通光明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双辽市双瑞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市光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双辽市双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9度玻璃棉111.9吨。

二、驳回原告双辽市双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07.00元,原告双辽市双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67.08元,被告扬州市光明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303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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