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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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560元及利息2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