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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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919.9元、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电梯运行费80.12元以及按实际用水量抄表的水费161.3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