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杨君钰与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杨君钰租金198200元; 三、驳回原告杨君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君钰承担511元,由被告深圳市达天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