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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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椒江农技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椒江农技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5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诉讼财产保全费1398元,由原告负担台州椒江农技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1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