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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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腾马汽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腾马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台州腾马汽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腾马汽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