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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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海豹户外拓展有限公司299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台州海豹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WPLAG2922CLA68849、发动机号为CJT070192的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元,减半收取2897元(原告台州海豹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已预交29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