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44号海棠村大街21号502房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招光名下的手续;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