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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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 盱眙县金盱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盱眙县金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在原告盱眙县金盱投资有限公司对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抵押物实现债权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盱眙县金盱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400元,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