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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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安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1、户名: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开户行: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号****;

2、户名: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号:****;

3、户名: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4、户名: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营业部,账号:****;

5、户名: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账号:****;

二、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四川广安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的应收账款予以扣留。

以上冻结、扣留金额以21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瑞安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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