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亚游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欧亚游艇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尾款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欧亚游艇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运输费用1147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米格方舱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欧亚游艇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23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707元,被告承担4604元;反诉受理费10473.69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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