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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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万达市场支行 天水鑫裕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甘0502执保31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天水鑫裕商贸有限公司、李小亮、刘小利、何锁锁、刘小琴: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天水鑫裕商贸有限公司、李小亮、刘小利、何锁锁、刘小琴财产保全一案,在执行期间,依据(2021)甘05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冻结李小亮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万达市场支行账户内存款3.56元、何锁锁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账户内存款1.25元、天水鑫裕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账户内存款0元、刘小琴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账户内存款298.8元,合计303.61元;查封天水鑫裕商贸有限公司的抵押资产(详见保全告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审判员 赵玉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焦 凡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