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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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甘肃至仁同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七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4257.23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款54435.73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800元、复印费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判决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18元,由被告***负担1368元,原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