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45125.06元,年费100元,截止至2016年5月30日的滞纳金9852.82元,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的零售利息7958.70元,及以45125.06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378.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378.4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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