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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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吉林市松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202民初1683号 原告:吉林市松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可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 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市松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开庭日期)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松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可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松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 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方证据),被告提交的(应诉方证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裁判理由)(法条依据)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0元,由吉林市松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