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5月8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于2018年11月10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项的下《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注销手续;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89000元予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3.44元,减半收取计9276.72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